1.1 鑒於乙方支付許可費和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甲方特此按照本協議 (包括本協議的或修訂) 規定,由開始日起至終止時止,授予乙方(而不是任何其他人),僅為存放所述貨品而佔用儲存單位。
1.2 為免生疑,乙方特此承認並表示同意,本協議任何規定不應對場所或儲存單位構成任何法律上或相等的擁有權。
2.1 乙方確認,他已查看過儲存單位,並對有關單位面積大小、合用程度,倉内狀況,尤其是對安全和保安方面等各方面均表示滿意。並且放棄追討和本協議有關的一切所有錯誤陳述,保證或聲明(口頭或書面)。
3.1 保持儲存單位及其各部份維修妥善、狀況良好和可租貸的,並且完全沒有乙方的廢棄物。
3.2 向甲方保證,存放在儲存單位內的所述貨品是乙方本身所擁有,並不得存放不屬於乙方擁有的物品。
3.3 儲存單位如有任何損毀,立即通知甲方。
3.4 遵守場所內甲方的僱員的指示及甲方最新修訂使用儲存單位的所述規定。
3.5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可對儲存單位作出任何改動,增建或在儲存單位內及其周圍附加任何固定裝置或標誌。
3.6 單位只可作儲存用途,不為作儲存以外的任何用途,。
3.7 不可在儲存單位內存放下列任何項目
3.8 不得在儲存單位内或其他任何有關部份,促使或容許他人進行任何可能對甲方,鄰近單位的乙方,或鄰舍造成滋擾或損害,及進行任何可能是違反香港法律規定的事情。
3.9 不得使用儲存單位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用途。
3.10 不得在儲存單位作出任何改動,或在單位的牆上、天花、地板或門上附加任何物件。
3.11 不得在場所的任何通道、樓梯、服務地區或任何其他部份造成任何阻礙,乙方在任何時候於使用該地區時應予人方便。
3.12 不得在儲存單位內留宿、如有違反,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協議書及要求乙方移離儲存單位.
4.1 甲方保留權利不時對有關儲存單位和(或)場所的許可使用時段、一般管理和保安作出的規定進行修訂。甲方無須發出任何事先通知。乙方需同意遵守和遵從所述規定。
4.2 除非得到乙方和甲方書面授權或陪同,任何其他人皆不獲准使用儲存單位。乙方可隨時撤銷其授權,但該撤銷應在甲方收到書面撤銷通知方才生效。甲方可隨時要求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出示身份證明 (儘管甲方無須如此行動),甲方並可拒絕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的任何人使用。
4.3 乙方應容許甲方及其代理人、僱員、承包者或授權人士在所有時候和就所有目的進入儲存單位,檢查儲存單位或對儲存單位進行維修和改動或確保乙方遵從和遵守協議規定的權利。
4.4 在下述情況下,甲方保留權利隨時進入儲存單位,並於有需要時將鎖弄開以進入儲存單位,而不需就此通知乙方
5.1 甲方可向乙方發出七日書面及(或)口頭通知隨時要求乙方將所述貨品從一個儲存單位遷移至甲方指定的另一個儲存單位。
5.2 如有特發情況,本公司有權即時處理後才通知乙方.
5.3 如果乙方的所述貨品被遷移至另一個儲存單位,本協議上的儲存單位的號碼將會被修改成替代的儲存單位號碼,本協議仍然繼續生效,而許可費亦將繼續適用於被替代的儲存單位。
6.1 乙方應在簽署協議時向甲方支付按金,按金將於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無息地歸還乙方或其指定人仕。但是,甲方有權從按金中扣除與下述項目有關的任何款項:
7.1 如果乙方沒有在到期日前支付許可費或應付的任何其他款項,甲方立即有權就任何到期未付的許可費和其他款項,徵收5%行政費。
7.2 如果乙方繼續拖欠許可費,甲方可有權交由信貸財務公司追討被許欠款.而乙方需承擔25% 至 35%的手續費.
7.3 如許可費或其任何部份在到期日後超過三十日尚未支付(不論有否被正式要求付款), 或乙方不能夠或忽略遵行本協議任何條款,或乙方作個人破產或公司作清盤或無力償債及與債權人達成任何妥協或債務安排,則在任何上述情況下,甲方亦可;
本協議的利益純粹是乙方個人並不可以轉讓
9.1 對存放於儲存單位內的所有貨品的任何損失、損毀、磨損、丟棄或毀壞,不論各項是否因甲方及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單位使用人的任何行為或疏忽或故意失責所造成,甲方概不負責,甲方亦不對乙方因所述貨品的任何損失或損毀而承擔的任何責任。
9.2 因本協議項下的失實陳述或任何隱藏保證或條件或明示規定等所有情況,甲方及其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就根據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費用,開支或其他申索 (不論是否因甲方及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人的疏忽所造成) 對乙方負責。
在儲存單位存放所述貨品的風險全部由乙方承擔,但乙方可根據個別需要另外購買保費.就甲方所提供的存貨單位發生工商業火災;煙燻;地震;颱風及洪水;水管或自動消防爆裂;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爆炸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在安排,運送,上落貨車或處理乙方之貨品或儲存物品所引致損毀或損失之賠償,甲方概不負責.
11.1 就甲方,其任何雇員,代理人,或其他單位使用人因乙方違反本協議所招致的所有申索、責任、損害賠償、費用和開支,乙方應對甲方作出彌償,並使甲方不受上述各項的損害
11.2 如果在本協議終止時乙方未將全部所述貨品移離儲存單位,和未按照協議第14.4條將儲存單位於整潔狀態或與開始日相同狀態交還,乙方應就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任何損失和招致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對甲方作出彌償。
12.1 本協議按月作出。任何一方可在到期日前向另一方發出至少七日書面或口頭通知隨時終止本協議,任何上述終止於該通知上指明的日期生效,而無損於任何一方因另一方先前違反本協議任何規定而可能有的權利。在任何一方未有書面通知終止的情況下,等同雙方同意延續協議,本協議將繼續生效,毋須另行加簽新協議。
12.2 如乙方尚未繳交應繳許可費及協議下的其他費用,乙方不可终止本協議
12.3 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可向乙方發出書面或口頭通知終止本協議,儘管可能有任何通知期,該終止應立即生效。
12.4 本協議終止後,乙方應將所述貨品移離儲存單位處於整潔和齊整的狀態和處於與開始日相同的狀態。
12.5 本協議終止後,乙方應就甲方清潔儲存單位和將儲存單位恢復原狀或處置留在儲存單位內任何所述貨品和廢棄物所招致的任何費用對甲方負責。
12.6 如果乙方沒有在本條發出的通知指明的日期後七日內或在本協議終止後七日內將全部所述貨品移離單位和場所。甲方保留權利按上述第8條所指明的方式將所述貨品視為被棄置,並在之後出售、銷毀或處置所述貨品和運用任何出售的收入。如果經處置所述貨品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根據本協議到期的金額,甲方保留其權利之後再向乙方收取其他費用。
本協議不應對乙方設定任何租約,亦不賦予乙方任何租賃權利,甲方與被許何人之間亦不應構成業主和租戶的關系。
如果因任何天災、暴動、罷工或關閉工作場地,貿易爭議或勞資糾紛、意外、廠房或機械停止運轉,火災、水災、難於取得工人,材料或運輸、電力故障,或其他甲方不能控制的和妨礙甲方向乙方提供許可和使用場所和 (或) 儲存單位的情況,防止、阻止或延誤甲方履行本協議,直接或間接導致乙方受到任何損失或損害,甲方對此一概不負責。
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條款發出的所有通知應以書面為之。如通知以專人送遞或以掛號預付郵資的郵寄方式,寄送至最近所知的另一方面地址或在本協議給予的地址或其在香港的註冊辦事處給另一方,則應被視為充分送達。以掛號或預付郵資郵寄的通知應在郵寄之時被視為已經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