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鉴于乙方支付许可费和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甲方特此按照本协议 (包括本协议的或修订) 规定,由开始日起至终止时止,授予乙方(而不是任何其他人),仅为存放所述货品而占用储存单位。
1.2 为免生疑,乙方特此承认并表示同意,本协议任何规定不应对场所或储存单位构成任何法律上或相等的拥有权。
2.1 乙方确认,他已查看过储存单位,并对有关单位面积大小、合用程度,仓内状况,尤其是对安全和保安方面等各方面均表示满意。并且放弃追讨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所有错误陈述,保证或声明(口头或书面)。
3.1 保持储存单位及其各部份维修妥善、状况良好和可租贷的,并且完全没有乙方的废弃物。
3.2 向甲方保证,存放在储存单位内的所述货品是乙方本身所拥有,并不得存放不属于乙方拥有的物品。
3.3 储存单位如有任何损毁,立即通知甲方。
3.4 遵守场所内甲方的雇员的指示及甲方最新修订使用储存单位的所述规定。
3.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可对储存单位作出任何改动,增建或在储存单位内及其周围附加任何固定装置或标志。
3.6 单位只可作储存用途,不为作储存以外的任何用途,。
3.7 不可在储存单位内存放下列任何项目
3.8 不得在储存单位内或其他任何有关部份,促使或容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对甲方,邻近单位的乙方,或邻舍造成滋扰或损害,及进行任何可能是违反香港法律规定的事情。
3.9 不得使用储存单位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用途。
3.10 不得在储存单位作出任何改动,或在单位的墙上、天花、地板或门上附加任何对象。
3.11 不得在场所的任何通道、楼梯、服务地区或任何其他部份造成任何阻碍,乙方在任何时候于使用该地区时应予人方便。
3.12 不得在储存单位内留宿、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书及要求乙方移离储存单位.
4.1 甲方保留权利不时对有关储存单位和(或)场所的许可使用时段、一般管理和保安作出的规定进行修订。甲方无须发出任何事先通知。乙方需同意遵守和遵从所述规定。
4.2 除非得到乙方和甲方书面授权或陪同,任何其他人皆不获准使用储存单位。乙方可随时撤销其授权,但该撤销应在甲方收到书面撤销通知方才生效。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出示身份证明 (尽管甲方无须如此行动),甲方并可拒绝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的任何人使用。
4.3 乙方应容许甲方及其代理人、雇员、承包者或授权人士在所有时候和就所有目的进入储存单位,检查储存单位或对储存单位进行维修和改动或确保乙方遵从和遵守协议规定的权利。
4.4 在下述情况下,甲方保留权利随时进入储存单位,并于有需要时将锁弄开以进入储存单位,而不需就此通知乙方
5.1 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七日书面及(或)口头通知随时要求乙方将所述货品从一个储存单位迁移至甲方指定的另一个储存单位。
5.2 如有特发情况,本公司有权实时处理后才通知乙方.
5.3 如果乙方的所述货品被迁移至另一个储存单位,本协议上的储存单位的号码将会被修改成替代的储存单位号码,本协议仍然继续生效,而许可费亦将继续适用于被替代的储存单位。
6.1 乙方应在签署协议时向甲方支付按金,按金将于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无息地归还乙方或其指定人仕。但是,甲方有权从按金中扣除与下述项目有关的任何款项:
7.1 如果乙方没有在到期日前支付许可费或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项,甲方立即有权就任何到期未付的许可费和其他款项,征收5%行政费。
7.2 如果乙方继续拖欠许可费,甲方可有权交由信贷财务公司追讨被许欠款.而乙方需承担25% 至 35%的手续费.
7.3 如许可费或其任何部份在到期日后超过三十日尚未支付(不论有否被正式要求付款), 或乙方不能够或忽略遵行本协议任何条款,或乙方作个人破产或公司作清盘或无力偿债及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妥协或债务安排,则在任何上述情况下,甲方亦可;
本协议的利益纯粹是乙方个人并不可以转让
9.1 对存放于储存单位内的所有货品的任何损失、损毁、磨损、丢弃或毁坏,不论各项是否因甲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单位使用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或故意失责所造成,甲方概不负责,甲方亦不对乙方因所述货品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而承担的任何责任。
9.2 因本协议项下的失实陈述或任何隐藏保证或条件或明示规定等所有情况,甲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均不就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费用,开支或其他申索 (不论是否因甲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人的疏忽所造成) 对乙方负责。
在储存单位存放所述货品的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但乙方可根据个别需要另外购买保费.就甲方所提供的存货单位发生工商业火灾;烟熏;地震;台风及洪水;水管或自动消防爆裂;地层下陷、滑动或山崩;航空器坠落、机动车辆碰撞;爆炸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在安排,运送,上落货车或处理乙方之货品或储存物品所引致损毁或损失之赔偿,甲方概不负责.
11.1 就甲方,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或其他单位使用人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所招致的所有申索、责任、损害赔偿、费用和开支,乙方应对甲方作出弥偿,并使甲方不受上述各项的损害
11.2 如果在本协议终止时乙方未将全部所述货品移离储存单位,和未按照协议第14.4条将储存单位于整洁状态或与开始日相同状态交还,乙方应就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任何损失和招致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对甲方作出弥偿。
12.1 本协议按月作出。任何一方可在到期日前向另一方发出至少七日书面或口头通知随时终止本协议,任何上述终止于该通知上指明的日期生效,而无损于任何一方因另一方先前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而可能有的权利。在任何一方未有书面通知终止的情况下,等同双方同意延续协议,本协议将继续生效,毋须另行加签新协议。
12.2 如乙方尚未缴交应缴许可费及协议下的其他费用,乙方不可终止本协议
12.3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或口头通知终止本协议,尽管可能有任何通知期,该终止应立即生效。
12.4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将所述货品移离储存单位处于整洁和齐整的状态和处于与开始日相同的状态。
12.5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就甲方清洁储存单位和将储存单位恢复原状或处置留在储存单位内任何所述货品和废弃物所招致的任何费用对甲方负责。
12.6 如果乙方没有在本条发出的通知指明的日期后七日内或在本协议终止后七日内将全部所述货品移离单位和场所。甲方保留权利按上述第8条所指明的方式将所述货品视为被弃置,并在之后出售、销毁或处置所述货品和运用任何出售的收入。如果经处置所述货品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根据本协议到期的金额,甲方保留其权利之后再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本协议不应对乙方设定任何租约,亦不赋予乙方任何租赁权利,甲方与被许何人之间亦不应构成业主和租户的关系。
如果因任何天灾、暴动、罢工或关闭工作场地,贸易争议或劳资纠纷、意外、厂房或机械停止运转,火灾、水灾、难于取得工人,材料或运输、电力故障,或其他甲方不能控制的和妨碍甲方向乙方提供许可和使用场所和 (或) 储存单位的情况,防止、阻止或延误甲方履行本协议,直接或间接导致乙方受到任何损失或损害,甲方对此一概不负责。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条款发出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为之。如通知以专人送递或以挂号预付邮资的邮寄方式,寄送至最近所知的另一方面地址或在本协议给予的地址或其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给另一方,则应被视为充分送达。以挂号或预付邮资邮寄的通知应在邮寄之时被视为已经发出。